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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枣庄市体育局国内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和出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14-12-06 00:00:00

枣体办发〔2014〕7

枣庄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枣庄市体育局国内公务接待、

会议、培训和出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枣庄市体育局国内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和出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枣庄市体育局办公室

20147月28日  

 

 

 

枣庄市体育局国内公务接待、会议、

培训和出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国内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和出差活动的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提高活动效率和质量,根据《枣庄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枣庄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枣庄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枣庄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体育局机关、市体育总会秘书处、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秘书处及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的原则,实行统一调控、预算管理、事前审批、分类实施制度。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活动接受市纪委纪检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国内公务接待

  第五条国内公务接待(以下简称公务接待)范围主要包括: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及有关直属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体育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省内各市(区县)体育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其他需要公务接待的人员。

  第六条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来我局需要接待的公务活动须有派出单位的公函,告知公务活动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

  第七条公务接待实行审批控制制度。来访人员需要我局接待,接待科室需提前填写“市体育局公务接待审批表”,经办公室审核,分别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经批准的接待对象需要安排食宿的,办公室可协助安排入住定点宾馆,住宿、伙食费由接待对象自行负担。

  第九条确因工作需要,可在接待期间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科室需事先填写“市体育局公务接待派餐单”,经办公室审核后,在定点宾馆按标准用餐,餐费由办公室统一结算。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一般由业务科室对口陪同,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安排集中乘车,根据人员数量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三章  会议管理

  第十一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我局会议主要是二类、三类。

  二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并需要市体育局主办的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

  三类会议。以市体育局名义召开的全市体育局长会议、群众体育工作会议、青少年体育工作会议等会议,由各科室归口组织、办公室协助。

  第十二条严格会议计划审批制度。各处室应于每年9月底前,填写下一年度市体育局会议计划申请表,经办公室汇总审核,报请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财务列入下年度会议预算。

  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召开。确需临时安排召开的,须提前10天,填写“市体育局会议审批表”,经办公室审核,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

  从严从紧控制会议次数。召开时间相近、参会人员范围基本一致的会议,原则上合并召开。一般性、常规性工作部署,应通过文件、网络等形式传达。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会议会期。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会期不超过2天。三类会议不超过1天。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数,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十五条局系统内部以及全市体育部门参加的工作会议,一律在枣庄召开。参会人员50人以内的,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

  第十六条为压减会议费支出,局系统内部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安排食宿。

  第十七条会议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各科室负责编制会议年度报告,办公室财务负责将有关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

  第十八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二类会议

200

120

90

410

三类会议

180

110

80

37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应在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在定点宾馆召开会议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含会议室租金)按政府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宾馆协议价格执行。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九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延至县级以下。

  第二十条培训严格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和报告制度。

  各科室应于每年9月底前, 制定培训经费预算,填写下一年度市体育局培训计划申请表,经办公室财务汇总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议研究批准。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临时增加培训和预算,确需临时增加的,须提前10天,填写“市体育局培训审批表”,经办公室财务审核,报主要领导审批。

  下一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上一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分别由人事科报送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办公室财务报送市财政局备案。报送内容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

  第二十一条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培训工作原则上择优选择培训机构。

  第二十二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5人。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二十三条培训应择优选聘授课人员,从严从俭执行讲课费标准,尽量降低酬金开支。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单位:元//半天(税后)

职称

中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标准

不超过500

不超过1000

不超过2000

不超过3000

备注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枣庄市辖区外举办的培训综合定额标准为: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60

100

90

50

400

枣庄市辖区内举办的培训综合定额标准为: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20

80

60

40

300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五章  出差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应填写“市体育局公务出差审批表”,出差时间在3天(含)之内的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需同时报主要领导批准。因特殊情况,出差前无法填写的,应经相关领导口头批准,出差返回后补办手续。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市(厅)级及相关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座(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二十九条出差住宿费实行限额标准控制。伙食补助费和市内外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详见附表一、二)。

  第三十条因公出差需接待单位安排食宿的,应向接待单位发送公函。公函需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加盖市体育局公章。

  第三十一条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本单位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三十二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本单位交通费开支。

  第三十三条出差人员不得向相关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四条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比赛等,举办单位统一负担食宿和交通的,活动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且需自行交费的,所交纳的食宿、交通等费用,需持相关通知文件和举办单位出具的正式票据,回本单位按规定据实报销。

  参加市体育局主办并给予经费支持的会议、培训、比赛,不再报销活动期间的食宿、市内交通等费用。

  往返会议、培训、比赛地点的差旅费回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五条到枣庄市区以外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从事基建、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六章  经费核算

  第三十七条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和差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先预算后支付、分项核算、总额控制的规定。会议和培训超标准、超预算的不予结算,接待和差旅超标准、超范围的部分全部由个人支付。

  第三十八条会议、培训、差旅活动实行分项单次结算。科室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对本科室发生的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费用报销凭据:

  (一)公务接待费报销,应提供“市体育局公务接待审批表”、公务接待清单、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等。

  (二)会议费报销,应提供“市体育局会议审批表”(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名单、定点宾馆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

  (三)培训费报销,应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

  (四)差旅费报销,应提供“市体育局因公出差审批表”、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枣庄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九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出差的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实行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四十条会议费和培训费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是费用开支的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七章  其 他

  第四十一条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公务接待、会议和培训活动,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人员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四十二条会议、培训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

  第四十三条会议、培训活动实行公示制度。各主办科室应在活动结束后,将非涉密会议、培训的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参加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局机关进行公示。

  第四十四条因工作需要,各科室、各单位邀请上级部门副厅级以上领导、全国知名专家来枣指导工作,或者直接承接上级部门主办的各类会议、培训等,需事先经局办公室审核,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接待工作由邀请单位负责,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需要局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培训活动,各科室、各单位应提前一周将活动方案、领导讲话稿报送办公室审核。

  第四十六条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差旅范围。

  第四十七条严禁使用会议、培训费购置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旅游、会餐、宴请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套取会议、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体育局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枣庄市市直机关市外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表

  2.枣庄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表

  3.《市体育局公务接待审批表》

  4.《市体育局因公出差审批表》

  5.《市体育局会议审批表》

  6.《市体育局培训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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