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枣庄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鼓励优秀体育人才顽强拼搏,奋勇争先,取得优异成绩,促进我市竞技体育水平不断提高,推动我市体育强市建设再上新台阶。现对《枣庄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进行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2021年9月21日至10月8日,公告如下:
《枣庄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优秀体育人才顽强拼搏,奋勇争先,争创佳绩,推动我市竞技体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体育竞赛奖励范围指: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亚残会、全国运动会、全国残运会、山东省运动会、山东省残运会。
第三条 在我市注册的或由我市在国家、省体育部门注册的枣庄籍运动员、教练员,参加体育竞赛获取相应成绩的,均可获得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按赛事级别划分。
第五条 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计奖办法
第六条 运动员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残奥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二)亚运会、亚残会、全国运动会、全国残运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2万元、8万元、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三)参加山东省运动会、山东省残运会运动员奖励标准:
1.运动员直接参加比赛,按照计入代表团的奖牌和总分,每枚金牌奖励 15000 元人民币,银牌奖励 8000 元人民币,铜牌奖励 5000 元人民币,获得其它名次的每分奖励 300 元人民币。
2.运动员参加全国及以上比赛和输送,按照计入代表团的奖牌和总分,每枚金牌奖励 15000 元人民币,银牌奖励 8000 元人民币,铜牌奖励 5000 元人民币,获得其它名次的每分奖励 300 元人民币。在其他赛事中已获得奖励的加牌运动员,不再进行奖励。
第七条 教练员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亚残会、全国运动会、全国残运会获得前三名成绩的,市级输送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
(二)山东省运动会、山东省残运会教练员奖励:
1.教练员注册训练的运动员直接参加比赛获得奖励名次的,其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同样标准予以奖励;
2.输送到上一级运动队的优秀运动员,在省运会中获得的奖励名次并计入代表团金牌总数、团体总分的,其现任主管教练员和市级输送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同样标准进行奖励。在其他赛事中已获得奖励的加牌运动员,其市级输送教练员不再进行奖励。
第八条 以赛会总规程、秩序册和决赛成绩册公布的名单和成绩为准实施奖励。
第九条 运动员兼项获多项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按本办法标准累计计算。
第十条 所训运动员兼项获多项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教练员,按本办法标准累计计算。
第三章 奖励申报及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受奖励人员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分别统计获奖情况。
第十二条 受奖励人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税。
第十三条奖励情况经由所在训练单位审核后报其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列入本级预算。奖励申请需提供:训练单位申请报告、参赛运动员单位证明或其他隶属单位的有效证件、成绩册、成绩证明等。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奖励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挤占和挪用奖励资金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按原渠道收回奖励经费等措施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