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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枣庄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作者: 来自: 时间:2021-09-21 10:40:00

    为鼓励优秀体育人才顽强拼搏,奋勇争先,取得优异成绩,促进我市竞技体育水平不断提高,推动我市体育强市建设再上新台阶。现对枣庄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进行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2021年9月21日至10月8日,公告如下:


枣庄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优秀体育人才顽强拼搏,奋勇争先,争创佳绩,推动我市竞技体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体育竞赛奖励范围指: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亚残会、全国运动会、全国残运会、山东省运动会、山东省残运会

第三条  在我市注册的或由我市在国家、省体育部门注册的枣庄籍运动员、教练员,参加体育竞赛获取相应成绩的,均可获得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按赛事级别划分。

第五条  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计奖办法

第六条  运动员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残奥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二)亚运会、亚残会、全国运动会、全国残运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2万元、8万元、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三)参加山东省运动会、山东省残运会运动员奖励标准:

1.运动员直接参加比赛,按照计入代表团的奖牌和总分,每枚金牌奖励 15000 元人民币,银牌奖励 8000 元人民币,铜牌奖励 5000 元人民币,获得其它名次的每分奖励 300 元人民币。

2.运动员参加全国及以上比赛和输送,按照计入代表团的奖牌和总分,每枚金牌奖励 15000 元人民币,银牌奖励 8000 元人民币,铜牌奖励 5000 元人民币,获得其它名次的每分奖励 300 元人民币。在其他赛事中已获得奖励的加牌运动员,不再进行奖励

第七条 教练员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亚残会、全国运动会、全国残运会获得前三名成绩的,市级输送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

(二)山东省运、山东省残运会教练员奖励:

1.教练员注册训练的运动员直接参加比赛获得奖励名次的,其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同样标准予以奖励

2.输送到上一级运动队的优秀运动员,在省运会中获得的奖励名次并计入代表团金牌总数、团体总分的,其现任主管教练员和市级输送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同样标准进行奖励。在其他赛事中已获得奖励的加牌运动员,其市级输送教练员不再进行奖励

第八条以赛会总规程、秩序册和决赛成绩册公布的名单和成绩为准实施奖励。

第九条运动员兼项获多项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按本办法标准累计计算。

第十条所训运动员兼项获多项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教练员,按本办法标准累计计算。

第三章 奖励申报及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受奖励人员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分别统计获奖情况。

第十二条  受奖励人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税。

第十三条奖励情况经由所在训练单位审核后报其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列入本级预算。奖励申请需提供:训练单位申请报告、参赛运动员单位证明或其他隶属单位的有效证件、成绩册、成绩证明等。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奖励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挤占和挪用奖励资金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按原渠道收回奖励经费等措施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施行,有效期至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