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印 发 《枣庄市第九届运动会青少年组运动员资格审查办法》的通知
枣运组发[2017]6号
关 于 印 发
《枣庄市第九届运动会青少年组运动员资格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枣庄市第九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竞赛规程总则》的要求,现将《枣庄市第九届运动会青少年组运动员资格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枣庄市第九届运动会青少年组运动员资格审查办法》
2017年5月8日
附件:
枣庄市第九届运动会
青少年组运动员资格审查办法
根据《枣庄市第九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竞赛规程总则》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范围
(一)资格审查委员会全面负责领导本届市运动会青少年组的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制定资格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法,逐级检查各项资审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最后裁决。
(二)资格审查小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在资格审查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根据资审工作的文件规定和本办法,办理有关运动员的参赛证,对运动员进行赛前、赛中和赛后的身份核实、证明材料核实、看人验证等具体的资审工作,受理赛区运动员资格的申诉,对已澄清的问题进行裁决,对重大问题及时进行汇报。
二、运动员代表资格
(一)运动员只允许参加规定的14个竞赛项目中其中一项比赛和一个组的比赛,不得兼报。
(二)参赛运动员必须持有《枣庄市青少年运动员参赛证》、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方可参赛。
(三)凡2016年举办枣庄市第九届运动会资格赛的项目(三大球除外),运动员必须参加市九运会资格赛,否则,不能参加比赛。其它参赛项目按照年龄组划分,凭二代身份证及《枣庄市青少年运动员参赛证》参赛。
(四)输送到各大专院校、省专业队及其省、市体校的运动员,符合九运会参赛资格的,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赛。
(五)市直单位业余训练的运动员,有输送关系的代表原输送单位,没有输送关系的按户口所在地参加比赛。
(六)引进的运动员可以代表引进单位参赛,但必须在24届省运会注册,并符合24届省运会参赛资格,截止本项目比赛前至少参加过一次24届省运会资格赛;凡被查出有“假引进”的,除取消参赛运动员(队)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外,每查出一名运动员在所属代表团中扣除2枚金牌,14分。
(七)允许各(区)市之间运动员有序交流。凡交流的运动员必须具备市运会资格;并办理交流手续,并于各项目报名前10天报市体育局备案,交流的运动员不得更改参赛项目。
三、运动员非代表资格
(一)两个单位对运动员资格有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决的运动员。
(二)注册单位与报名单位不符或重复注册的运动员。
(三)凡无故不参加市体育局指定的比赛或集训任务的运动员(运动队)。
(四)赛前查处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
(五)不符合《枣庄市第九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竞赛规程总则》以及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运动员。
四、青少年组运动员办理《参赛证》的程序
(一)办理《参赛证》必备的材料:二代身份证、填写完整的《运动员注册登记表》二份、近期免冠照片2张(小二寸彩照)及电子版。
(二)办理程序:各单位选派一名业务干部具体负责,携带上述材料,按照各单项规程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运动员参赛证》。
(三)市直业训运动员办理《运动员参赛证》时,市直训练单位要派专人负责,按原训练单位办理《运动员参赛证》,填写《运动员输送情况登记表》,有输送关系的代表输送单位,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无输送关系的代表户口所在地。
五、赛区运动员资格审查
(一)参赛队向资审小组出具运动员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资审小组对运动员进行证件核实和看人验证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方可参赛,
(二)凡举办九运会资格赛的项目,运动员要交验有关证明材料;区(市)之间交流的运动员要出具《运动员交流情况登记表》等材料;市直业余训练的运动员要交验符合要求的《运动员输送情况登记表》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资审小组对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要记录在案,赛前领队会上公布不符合参赛资格及条件的运动员。也可在赛前采取其它方式公布。
(四)所有参赛运动员上场前均须向裁判员出具《二代身份证》和《运动员参赛证》,随时接受检查。
(五)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资格审查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六、运动员资格问题的申诉及受理
(一)各参赛代表队有关运动员资格的申诉,可向赛区资审小组提交申诉报告,受理时间为各项目比赛前12小时。
(二)申诉内容要客观、翔实、具体,并有充足的依据,申诉报告由参赛代表队领队签字,同时交申诉费1000元,胜诉全部退还,败诉不退还申诉费。
七、违反规定的处罚
(一)凡属假引进、提供假证明材料的运动员,报名后一经查出,取消比赛资格和成绩(属集体项目的取消全队成绩),该代表队不得评为体育道德风尚奖。查处一人罚款2000元,给予该代表队严重警告,并扣除该代表团金牌1枚,分数10分;查处二人,罚款5000元取消本项目代表队所有成绩和比赛资格,并取消代表团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资格,通报全市和区(市)政府及纪检部门,扣除该代表团金牌2枚,分数20分;累计查处3人取消该代表团所有成绩和参赛资格,通报全市。
(二)凡擅自涂改《运动员参赛证》、更换照片、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及属“运动员非代表资格”者取消该运动员所取得的成绩及比赛资格,罚款1000元。
八、本办法解释权、运动员资格最终裁决权和处罚,属枣庄市第九届运动会资格审查委员会。
九、未尽事宜,另行通知。